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36號原告佳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三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旺三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貳仟捌佰肆
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玖佰伍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