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理由欄「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4日屆滿」之記載,應更正為「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4日屆滿」。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