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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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六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蘇振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順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順誠營造股份有公司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柒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折合
銀元貳佰零伍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陸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