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小字第1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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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黃瑞星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旗小字第17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上午9時4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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