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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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訴訟代理人 童鈺晶
被 告 李國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核屬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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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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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0元│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71%│
│42000元│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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