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八十九年度字第號
一、本件訂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通知兩造到庭。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請提出委任狀,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將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並附屬文件繕本送達被上訴人;如上訴人已逕行通知被上訴人,則免為送達。
三、通知被上訴人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影本),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上訴人;如不能直接通知,應依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含所用書證之影本),並聲請由法院送達。
四、前項通知請註明答辯狀應記載方式及內容:1對於上訴人認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承認或不爭執部分。
(請以條列方式記載)2對於上訴人認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爭執(否認或抗辯)部分
及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3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1證人○○○(住:....)訊問事項:
2書證一3書證二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五、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受命法官發文書記官辦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