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㈠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㈠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八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之五
丙○○○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之五丁○○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之五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第一審原告)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四百零八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萬零八百元,第二審裁判費六萬一千二百元,除已繳第一、二審裁判費七千六百五十三元、一萬一千四百八十一元外,其餘三萬三千一百四十七元、四萬九千七百十九元,合計八萬二千八百六十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被上訴人對本院之判決提起上訴,第三審裁判費為六萬一千二百元,被上訴人僅繳納一萬一千四百八十一元,尚有四萬九千七百十九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林樹埔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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