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О三號
原告丙○○○
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胡泉田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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