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文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文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04、554、25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同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字第6351、6352、6353、6354、6355號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簽結在案;而上開簽結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04、554、25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同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字第6351、6352、6353、6
354、6355號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附表編號1、3所示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1殘渣袋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3日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973號卷第11頁)2吸食器5組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3日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973號卷第12頁)3結晶2包含袋合計毛重1.82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1.411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0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9/A0000000】,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060號卷第109頁)4吸食器1組使用2毫升甲醇清洗吸食器的玻璃球殘留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1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9/A0000000】,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01號卷第95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