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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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九十二年度投交簡字第一二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曾慶祥 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慶祥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投交簡字第一二八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一號)判處拘役肆拾日,緩刑貳年,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復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以九十四年度中交簡字第四號判處有期徒刑貳月確定在案,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曾慶祥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