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
17號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之民事假扣押裁定法院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則准否聲請人返還其提存物之法院即為該法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返還提存物,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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