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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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卉聆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