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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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聲請人 呂智鴻 代理人 鍾欣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5×43×10=1,700元)】。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陳報聲請人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請單。
四、請陳報聲請人於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8號更生調解事件卷內所陳報之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永豐銀行」之債務是否業已清償,何以未列入本次更生聲請之債權人清冊?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下同)105年5月14日起至107年5月1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六、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歐豐傢俱館?月薪為何?是否有其他津貼、加班費、奬金,數額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5月14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膳食支出6,000元、衣服等日常生活支出1,000元、交通費3,115元、手機費600元、水電瓦斯費2,400元、建保費642元、勞保費1,218元,電話費70元、管理費停車費2,96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將前開憑證編號詳細「表列」,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以表列方式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性質(例如:壽險、醫療險等)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解約金)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有「交通」費,請補正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5月1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對聲請人之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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