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賜恩 發支付命令(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19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6,3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9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4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