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顧元芳 被告 陳永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7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鍾堯航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