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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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告菲洛蕬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妮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渼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4,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資念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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