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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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18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洪秉鈺

被告 艾尚了 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嗣聖

張凱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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