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4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8001429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8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