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07號原告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幼龍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 律師
蘇育萱 律師 孫珮瑾 律師被告朝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朝城不動產開發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城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馮俊堯 律師 吳俊緯 律師複代理人 郭榮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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