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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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24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被告亨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亨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係就原告之主張於請求被告亨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份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另就被告被乙○○之部分為原告敗訴之判決,此於判決理由中業已詳述,則原判決主文就判令被告給付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訴訟費用之負擔部份之自應指被告亨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應予更正如本件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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