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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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10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10045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月15日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0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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