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乙○○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文正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