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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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說明前曾向本院聲請更生(案號:99年度消債更53號)遭本院於99年7月30日裁定駁回確定後,是否曾再與銀行進行協商?及於本件再次聲請更生前,有無繼續清償債務?倘有,請陳報數額,並提出繳納之證明文件;倘無,則務必詳述理由及原因。又務必詳述本次聲請之理由及原因與前次究有何不同?並提出證明文件。
2.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未成立後,曾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薪資單等影本。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5.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及與前配偶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6.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7.債務人聲請前2年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提出明細資料影本(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併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8.提出聲請人於最近一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9.依所附之債務人父母醫療繳款收據所示,就債務人父母罹患之病症,現後續治療之情形如何?請說明之。及陳報債務人父母現有無請領任何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及自何時領取?並提出領取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10.經查:債務人有二筆金融機構之債務未列入協商(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之信用貸款及原荷商荷蘭銀行之保險借款),債務人是否曾再與各該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結果如何?
11.債權人清冊中就債權人銀行之債權是否已清償完畢?倘否,
請陳報債權之數額;倘是,則何時清償及如何清償?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