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31號
原 告 三圓羅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錫宗
訴訟代理人 孫愷熙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潔貞 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9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