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31號
原   告 三圓羅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錫宗
訴訟代理人  孫愷熙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潔貞 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9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