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2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204號
原   告  魏睿霖
被   告  古宜穎 (原姓名 古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日前向其承租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號5樓房屋內之503室一間房間,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05
年5月24日起至106年5月23日止,租金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
)8,000元,被告並給付押租金8,000元予原告,此有雙方簽具
之租賃契約為憑,兩造另約定水電費由被告負擔,惟被告搬走後
,扣除押租金,尚欠原告租金32,000元及承租期間之水電費10,0
00元未給付,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000元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被告身分證影本乙份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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