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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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205號
抗告人朝昇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12月21日98年度訴字第27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林玲玉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