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芳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芳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芳誼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編號3、4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爰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4所示之犯行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犯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亦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故聲請本院就受刑人所受前開刑之宣告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業有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件附卷,另有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在案,本院審核案卷後,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08.07│104.09.17│104.08.09│││104.08.07│││├──────┼───────────┼───────────┼───────────┤│偵查(自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275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38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625號││││、104年度偵字第15420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363號│104年度訴字第60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0.15│105.03.08│105.01.08│├─┼────┼───────────┼───────────┼───────────┤│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363號│104年度訴字第60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0號││決├────┼───────────┼───────────┼───────────┤││確定日期│104.11.09│105.04.06│105.04.26│├─┴────┼───────────┼───────────┼───────────┤│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0392號│105年度執字第3724號│105年度執字第5882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6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4.08.09│104.08.06││││104.08.06││││104.08.08││││104.11.09│├──────┼───────────┼───────────┤│偵查(自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625號│104年度偵字第15713號、││││第1821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40號│105年度易字第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1.08│105.04.21│├─┼────┼───────────┼───────────┤│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0號│105年度易字第83號││決├────┼───────────┼───────────┤││確定日期│105.05.13│105.05.23│├─┴────┼───────────┼───────────┤│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881號│105年度執字第52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