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曜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曜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曜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及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