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麒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所為105年度簡字第1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顯係誤寫,揆諸上揭說明,應更正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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