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嵩林
林楨凱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