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0號原告 史秀枝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建成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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