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字第770號原告 戴美玉 被告 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說明被告所積欠原告租金是哪幾個月。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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