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4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0號原告 謝孫慧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余瑞陞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毓 律師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高廣圻 (部長)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受理另案即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5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因對於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業於民國103年3月10日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於104年2月6日作成釋字第727號解釋系爭規定未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在案。因系爭解釋就前聲請案所提出客觀上形成合理確信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一節,未置一詞,且註銷權行使之除斥期間所涉「法安定性原則」,此二「先決問題」均顯然對於系爭事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本院認有聲請補充解釋憲法之必要,爰於104年4月9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補充解釋憲法。因本件104年度訴字第673號事件,其有關爭議,與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
5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相同,而裁定命於司法院釋字第727號解釋補充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就司法院釋字第727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業經10
5年2月26日第1440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應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鴻斌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