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6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賢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104年度審訴字第6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正本於105年2月2日寄存送達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經10日後生送達上訴人之效力,其上訴期間加計6日在途期間,應於105年2月28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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