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25號原告 張進興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
陳欽賢 律師被告 洪孔仁 訴訟代理人 馬恩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3年5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原定於103年6月9日宣判,茲查本案關於原告追加不當得利請求權部分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3年6月30日下午3時10分於第2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