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停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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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停字第1號聲請人 葉玉玲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查無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之紀錄。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五但書第三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