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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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27號原告 范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捌拾捌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