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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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805號
原   告  李義芳
被   告 鼎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治閔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768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經由訴外人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友尼基
公司)背書轉讓而執有被告所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6,768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
詎屆期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理由退票,爰
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又兩造並非系爭支票之前後手
關係,被告不得持與訴外人間爭議對抗原告,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但係遭友尼基公司
某何姓人員詐騙才簽發系爭支票借予友尼基公司使用,況系
爭支票既已拒絕往來,原告為何仍要收等語置辯。
三、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
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
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
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號民事判例無旨參
照),準此,支票為無因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
支票之取得,有無正當原因,或有無對價關係,自不負證明
之責。又發票人欄之印章如為真正,即應推定該支票亦屬真
正。;又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
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
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且執票人不負證
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
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責任,
亦有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40號民事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
第286號民事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支票之持票人,被告則為系爭支票
之發票人,惟原告於屆期後提示後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
來戶等理由退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乙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固以前
揭情詞置辯,然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難認其所辯屬實
,又被告迄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原告係惡意取得系爭支票
,依法亦不得以被告與友尼基公司或何姓人員間之糾紛或事
由,或以與原告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等情事為由對抗原告,
且原告係於系爭支票屆期後提示始遭以拒絕往來戶之事由退
票,是被告另抗辯原告既知悉系爭支票為拒絕往來戶卻仍收
受乙情,尚有誤解,且被告亦未能就前開有利於己之事實加
以舉證證明,本院仍無從被告有利之認定。至於被告與友尼
基公司或何姓人員間之前開糾紛,應由被告另依法律程序加
以救濟,尚非本件程序所得審酌,附此敘明。
五、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背
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
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
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以年利6釐計算,
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第39條、第133條、第14
4條分別定有明文。綜上,本件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
,且未能舉證證明原告係以惡意或以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
取得系爭支票,縱認被告前揭抗辯屬實,仍不得以其與友尼
基公司或何姓人員間之糾紛等事由對抗原告。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依票據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均謙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支票號碼│付款人│發票人│背書人│票面金額│提示日│
││(民國)│││││(新臺幣)│(民國)│
├──┼───────┼─────┼─────┼───┼───┼─────┼───────┤
│1│109年11月16日│AG0000000│ 陽信銀向上 │鼎湛工│友尼基│356,768元│109年11月16日│
││││分行│業有限│實業有│││
│││││公司│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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