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請人 劉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紙(下稱系爭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同年6月21日,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102-ND-0028832-1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8833-3
1
1000
003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8834-5
1
1000
004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31276-0
1
1000
005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4043-9
1
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