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君姿

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黃驥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君姿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君姿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且收取金融機構帳戶內之款項為詐欺不法所得,若以此方式將款項交付後手成功後,將有助於製造資金移動軌跡之斷點,進而掩飾資金去向;被告以不詳之代價為報酬,擔任提領、購買虛擬貨幣、轉匯之詐欺取財贓款之車手工作,先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14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而暱稱「特助- 小涵 」、「副助 曉菲 」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8日19時30分許,向告訴人 李佳蓉 佯稱:可透過入股投資企劃活動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2年12月11日15時25分許,在址設花蓮縣○○市○○路000號之「花蓮師院郵局」,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9萬7,376元至本案帳戶;被告隨即依「特助-小涵」、「副 助曉菲 」之指示,於同月12日14時17分許,提領前開告訴人遭詐欺款項內其中9萬元,用於購買虛擬貨幣USDT(下稱泰達幣)後,再於同日17時15分許,繳回「 副助曉菲 」持用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地址「TSA2SBaWDCfwvzZF4xnJurVZsbuNMvjWB2」,以此種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不法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應於通常一般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程度,致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申言之,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與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提供其名下之本案帳戶,並依指示提領9萬元購買泰達幣並轉入上開電子錢包地址等事實,然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被告及辯護人答辯略以:被告於112年12月12日提領上開9萬元前,已遭「特助-小涵」以「保本計畫」之話術詐欺,於112年11月6日以「投資入股」名義遭詐欺10萬元,於同年11月10日以「繳技術費」名義遭詐欺10萬元及4萬元,於同年12月5日又遭「副助曉菲」以「繳投資稅金」名義遭詐欺6萬元,合計遭詐欺取財30萬元,倘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自無可能甘願匯出其金錢財產,足認被告亦為被害人之一,並無本案主觀犯意;再者,被告並未與對方約定報酬,也未實際取得報酬,且「副助曉菲」於112年12月11日15時許將告訴人遭詐欺取財之9萬7,376元匯入本案帳戶,而被告卻不著急提款,遲至同月12日17時許方前去提款,此情與實務上詐欺集團車手係為賺取報酬以及款項匯入後立即動身取款均不相同,益徵被告不具本案主觀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12月11日14時18分許至同日14時23分許間某時,依指示提供其名下本案帳戶, 嗣依 指示於112年12月12日14時17分許提款9萬元後購買泰達幣,復於同日17時15分許匯入「副助曉菲」指定之上開電子錢包地址等事實,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113年度偵字第17923號卷〔下稱偵字卷〕第21至24、187至189頁、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7號〔下稱本院卷〕第77至86、235至243頁),而告訴人遭施詐術而陷於錯誤,並於112年12月11日15時25分許匯款9萬7,376元至本案帳戶等事實,被告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7至86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字卷第85至89頁),且有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而暱稱「 小香 」、「特助-小涵」、「副助曉菲」之對話紀錄、交易紀錄(見偵字卷第31至47頁、第191至221頁)、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卷第49至59頁、第229至245頁)、證人即告訴人之郵政跨行申請書及對話紀錄(見偵字卷第95至173頁)、被告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之匯款紀錄(見偵字卷第223至226頁)等件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茲先整理被告與「特助-小涵」、「小香」、「副助曉菲」之對話紀錄內容如下:

 ⒈依被告與「特助-小涵」之對話紀錄,可見以下情形:

 ⑴「〔112年10月26日〕(被告)特助小涵你好,我想了解詢問此計畫,不知道是否還來不來得及。〔被告傳送保本計畫之畫面截圖〕(特助-小涵)妳好,妳想參加多少呢。(被告)10-30萬在猶豫。(特助-小涵)目前資金到位了嗎。(被告)目前僅有15w。(特助-小涵)想參加高一點的嗎,我可以幫你評估看看。(被告)想!(特助-小涵)好的,那我現在幫你評估,你的年齡、職業。(被告)25/營造業行政。(特助-小涵)有薪轉勞保嗎。(被告)有。(特助-小涵)薪轉多少呢。(被告)$27000左右。不過我10/31才滿3個月。(特助-小涵)那你名下有無汽機車呢。(被告)沒有。(特助-小涵)那你有申辦信用卡嗎。(被告)有。(特助-小涵)有幾張呢。(被告)3張。(特助-小涵)分別銀行跟額度列給我唷。(被告)中國信託$20000,聯邦銀行$50000,永豐銀行$50000。(特助-小涵)有卡債嗎。(被告)沒,每期正常繳,無拖欠。(特助-小涵)好的,那你名下有無這些財力證明,儲蓄險,股票,定存,期貨,保險等等嗎包含不動產。(被告)儲蓄險、定存、保險,不過都在媽媽那。」(見本院卷第156至158頁)。

 ⑵「〔112年10月31日〕(特助-小涵)姊我可以先引導你刷卡。(被告)要如何操作呢。(特助-小涵)抱歉小涵我人在外面卡我不再身上,可以晚點嗎,拜託,不會太晚!(特助-小涵)好的。(被告)我到家了!(特助-小涵)好的姐,〔特助-小涵傳送刷卡換現金之連結〕,你跟他說妳在網路看看到的,想刷卡換現金,如果有問你用途,你就說家裡急用就可以囉,不用說誰介紹的,也不要說到投資唷,有手續費的部分,你在跟我說多少,我請團隊補給你就可以囉。(被告)收到,不好意思,詢問小涵保本計劃的整個流程,是先確認資金,後面接下來是什麼。〔112年11月1日〕(特助-小涵)入股,你資金刷出來了嗎。(被告)我決定用手頭上有的做使用就好。(特助-小涵)你有多少呢(被告)10萬。(特助-小涵)資金目前到位了嗎。(被告)有。(特助-小涵)姊你住哪。(被告)桃園。(特助-小涵)那姊有在上班。有時間面交嗎。(被告)17.下班,可以面交。(特助-小涵)好的,那我先引導姊下載錢包。」(見本院卷第163至166頁)。

 ⑶「〔112年11月2日〕(特助-小涵)我引導你去門市買幣。(被告)好的。(特助-小涵)姊,今天幾點下班呢。(被告)17.。(特助-小涵)好的,姊你到桃園比較近還是中壢呢。(被告)桃園。(特助-小涵)〔特助-小涵傳送COINWORLD桃園藝文店之聯絡資訊〕你先+他的賴,跟他說你要買USDT,因為用台幣投資的話,很容易被查到投資用途,會需要繳稅金的,讓你們避免遇到這個事情都一律建議學員用美金入股,如果有問題什麼用途,你說自行存幣就可以囉,不要說到投資,也不用說誰介紹的唷。(被告)了解,我看到群組有人說有什麼保本合約嗎。(特助-小涵)入股完執行長會跟你簽合約唷。(被告)了解,所以我就是拿10萬台幣去現場購買USDT。」(見本院卷第168至170頁)。

 ⑷「〔112年11月6日〕(特助-小涵)姊今天買幣了嗎。(被告)買好了。(特助-小涵)截圖給我唷。〔被告傳送手機畫面截圖〕(特助-小涵)這邊複製給我唷。〔被告傳送電子錢包地址〕(特助-小涵)進入點轉帳。(被告)好,要轉到哪。(特助-小涵)稍等,我幫你申請地址。(被告)要先簽合約ㄇ,好的,謝謝。(特助-小涵)〔特助-小涵傳送電子錢包地址〕轉帳那邊截圖,我引導你轉入平台。(被告)〔被告傳送手機畫面截圖〕這邊對嗎。(特助-小涵)地址複製貼上,數量2915,有嗎,截圖給我唷。」(見本院卷第174至178頁)。

 ⑸「(特助-小涵)你核對一下唷。(被告)所以要先付技術費才能夠提領獲益費用嗎。(特助-小涵)對唷。〔112年11月8日〕(被告)要如何繳交費用。(特助-小涵)一樣買幣就可以囉(被告)收到,我明天弄。(特助-小涵)好的。(被告)技術費付完能馬上提領獲益費用嗎。(特助-小涵)對唷。(被告)我現在能進原本的群組了嗎。(特助-小涵)領到錢我會引導你回去群組唷。(被告)好的,了解。〔112年11月9日〕(被告)我今天沒有預約到換幣。(特助-小涵)沒關係。〔112年11月10日〕(被告)有約好明天中午了,請問提領獲利有指定銀行嗎。(特助-小涵)沒有指定銀行,好的。(被告)了解。(特助-小涵)午安。(被告)如果今晚弄好,晚點或明天能入帳嗎,我剛剛換了10萬,差39435,要晚點。(特助-小涵)要看晚上幾點完成喔。(被告)大概7點前。(特助-小涵)好。(被告)這樣來得及嗎(特助-小涵)可以唷。(被告)存好幣了。(特助-小涵)現在錢包裡面一共有多少,截圖給我看。〔被告傳送手機畫面截圖〕(特助-小涵)我幫你申請地址。〔特助-小涵傳送電子錢包地址〕一樣USDT點擊,進入點轉帳。(被告)好的。(特助-小涵)完成後截圖給我看。(被告)好的。〔被告傳送手機畫面截圖〕」(見本院卷第181至185頁)。

 ⑹「〔112年11月12日〕(特助-小涵)你的提領有被國稅局查到,需要繳一筆投資稅金,繳完就可以順利提領囉。(被告)我這邊可以看到被國稅局查詢的紀錄嗎,要繳多少錢。(特助-小涵)公文是平台這邊收到的,你存入平台後,會由平台幫你繳納此筆稅金。〔112年11月13日〕(被告)是因為一次提領太多嗎。要繳多少呢,我目前資金不太足。(特助-小涵)需支付稅金*102,050*。(被告)還是能換帳戶,先提領數目小點再支付稅金。」(見本院卷第191頁)。

 ⒉依被告與「小香」之對話紀錄(對話紀錄中所顯示對方之暱稱雖為「沒有其他成員」,然被告供稱此人即暱稱「小香」之人〔見本院卷第80頁〕),可見:「〔112年11月14日〕(被告)了解,我現在遇到問題。(小香)目前是什麼情況呢。〔被告傳送其與特助-小涵間112年11月12至13日之對話紀錄〕(小香)那妳目前資金籌備的如何呢,因為妳是申請提款撥款遭稽查的,那假如沒有繳納完畢是沒有辦法進行撥款的唷。(被告)還在想辦法,繳了就可以順理提領了嗎。(小香)是的,繳納完畢就會立即撥款囉,目前就是遭國稅局控管,那繳納完畢團隊這邊就可以申報提領撥款審核囉。〔112年11月15日〕(被告)了解。(小香)好的,那妳目前有進度嗎。〔112年11月16日〕還在籌。(小香)目前還差多少呢。(被告)6萬,我需要網站更新後的連結。〔112年11月17日〕(小香)〔小香傳送網址〕好的,這樣我幫妳跟團隊協商看看能否協助剩下的金額。(被告)謝謝,再麻煩了。」等情(見本院卷第192至194頁)。

 ⒊依被告與「副助曉菲」之對話紀錄,可見以下情形:

 ⑴「〔112年11月19日〕(副助曉菲)對了,那妳有考慮先繳納六萬元嘛,剩下的我才有辦法跟團隊協商。(被告)我再確認一次,我要繳的稅金是多少錢。(副助曉菲)當初特助幫妳算是103000對嘛。(被告)我找一下特助的訊息確認。(副助曉菲)好的。〔112年11月20日〕(被告)〔被告傳送其與特助-小涵間112年11月12至13日之對話紀錄〕102050。(副助曉菲)好的。〔112年11月22日〕(被告)是可以先繳納六萬嗎,身上錢不夠,無法先提領再繳納嗎。(副助曉菲)沒有辦法唷,都是繳納後,平台才有辦法做撥款,可以的,剩下的部分我會幫妳跟團隊協商。(被告)了解,好,知道了,一樣的方式繳納嗎。(副助曉菲)隊的,一樣的方式繳納就可以了,那妳什麼時候方便呢。(被告)可能要下週一。(副助曉菲)有辦法確定時間嘛,這樣我好跟團隊討論,以利更好的後續協助妳唷。〔112年11月23日〕(被告)我晚點確認一下,這陣子被公司派去外縣市出差,時間上比較難控制,抱歉。(副助曉菲)不影響唷,可以找妳就近的商家買幣繳那就可以了。〔112年11月24日〕(被告)好的收到。〔112年11月25日〕(副助曉菲)那周一有確定了嘛。〔112年11月26日〕週三可以嗎。〔112年11月27日〕(副助曉菲)週三可以前往買幣嘛。〔112年11月28日〕(被告)可以。〔112年11月29日〕今天有確定入股嗎。(被告)原本有預約,但忙來不及去,原本約中午,因為下班去來不及關門。(副助曉菲)來得及這兩天嘛。(被告)我儘快,繳納後馬上能提領了嗎。(副助曉菲)是的,繳納完畢就可以立即提領囉。〔112年11月30日〕(被告)了解。(副助曉菲)那今天是來的及的嘛,還是有另外約時間呢,因為要有一個時間,我才有辦法和團隊做協商呢!〔112年12月2日〕(被告)另外約時間,這週上班比較忙,時間趕不及。(副助曉菲)了解,那安排具體的時間,要再和我說一下唷。(被告)好的,沒問題。〔112年12月5日〕(被告)今天,再請妳幫我跟團隊做協商。〔112年12月6日〕(副助曉菲)什麼意思。(被告)我昨天有去買斃了。(副助曉菲)截圖給我,我幫你申請地址。(被告)截哪個畫面。(副助曉菲)錢包畫面。〔被告傳送手機畫面截圖〕(副助曉菲)複製給我唷。〔被告傳送電子錢包地址〕(副助曉菲)〔副助曉菲傳送電子錢包地址〕轉這個地址唷,妳還記得怎麼轉嗎,1783。(被告)我試試。(副助曉菲)不會的話捷圖,我會引導你唷。(被告)已轉。〔被告傳送手機畫面截圖〕」(見本院卷第195至203頁)。

 ⑵「〔112年12月7日〕(副助曉菲)你有收到了嗎。(被告)還沒。〔112年12月8日〕(被告)還沒入帳。(副助曉菲)我幫你問一下唷。(被告)需要給你職員帳號和名稱嗎。(副助曉菲)我有幫你問到囉,目前需要繳一筆投資稅金。(被告)投資稅金我已繳交了。(副助曉菲)對,需要繳交投資稅跟奢持稅。(被告)已無資金,可以先提領再繳交嗎。(副助曉菲)沒辦法。(被告)那我真的領不到了。(副助曉菲)怎麼辦。〔112年12月9日〕(被告)唉,沒辦法,就算我繳了,也提領不到對吧。〔112年12月10日〕(副助曉菲)繳完就領得到囉。(被告)要繳多少錢。(副助曉菲)9萬多,但團隊會幫你出,團隊知道學員現在的經濟狀況,那如果團隊轉錢給你,你有辦法買幣嗎,因為要由你那邊轉幣。(被告)可以週一買幣,最慢週二,謝謝你幫我爭取,不然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副助曉菲)好的,那你可以收款的帳戶拍給我唷,要寫匯票,要有照片才能看分行。〔112年12月11日〕(副助曉菲)?(被告)〔被告傳送本案帳戶之存摺封面照片〕抱歉訊息被刷掉。(副助曉菲)團隊等妳很久,團隊會轉97000左右,妳全部買幣就可以了唷。(被告)〔被告傳送對不起之貼圖〕了解。(副助曉菲)明天可以嗎,預計明天會撥款。(被告)明天可以。(副助曉菲)好的,辛苦了。(被告)謝。(副助曉菲)特助盡量幫妳爭取希望學員可以短時間內提領到,這樣也會比較安心。(被告)再拜託了。(副助曉菲)團隊稍等要轉囉,還是說妳今天可以跑一趟。〔副助曉菲於15時13分許傳送顯示匯款額97,376的截圖〕(被告)尚未入帳,下班過去來不及,所以要明天。(副助曉菲)幾點下班呀。(被告)17:00。(副助曉菲)來不及買嗎。(被告)因為我工作的地方較偏僻,下班時段壅塞,所已來不及。(副助曉菲)可以跟店家說晚點到呀。(被告)之前兌幣時有說過,店家無法,因為過程要保留30分鐘。(副助曉菲)好的,有收到錢了嗎。(被告)有。(副助曉菲)好的。(被告)剛剛。(副助曉菲)那妳先領出來,明天去買幣。(被告)我明天利用午休時間去。(副助曉菲)好的,辛苦了。(被告)兌幣。(副助曉菲)好的。(被告)謝謝你。(副助曉菲)應該的。〔112年12月12日〕(副助曉菲)早安。(被告)今天約15:00。(副助曉菲)好的,稍等買好跟我說唷,買好了嗎。(被告)有突發狀況,我改17:00,今天辦公外出。(副助曉菲)好的,這樣你要提早跟我說,我才好安排。(被告)好的,抱歉。(被告)〔17時10分〕兌幣好了。(副助曉菲)截圖。〔被告傳送手機畫面截圖〕(副助曉菲)〔副助曉菲傳送電子錢包地址〕地址,你還記得怎麼轉嗎。(被告)記得。(副助曉菲)在給我明細唷。〔被告傳送手機顯示於112年12月12日17時15分許轉帳2,889單位泰達幣之畫面截圖〕(副助曉菲)稍等。(被告)好。」(見本院卷第204至213頁)。

 ㈢依上開對話紀錄內容,可知被告於112年10月26日看見「保本計畫」的內容並向「特助-小涵」詢問,「特助-小涵」向被告確認資力,「特助-小涵」於同年10月31日向被告介紹刷卡換現金之連結,並試圖使被告以借貸方式獲取額外資金,被告則於同年11月1日稱用手上既存的10萬元即可,被告又於同年11月2日向「特助-小涵」確認係以10萬元購買泰達幣後入股,復於同年11月6日依「特助-小涵」指示將所購買之泰達幣轉入其指定之電子錢包,再於同年11月9至10日,依「特助-小涵」之指示購買10萬元之泰達幣後轉入其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支付「技術費」,「特助-小涵」又緊接於同年11月13日向被告稱須繳納10萬2,050元之稅金;被告則於同年11月14日向「小香」稱遇到資金問題,又於同年11月16日向「小香」稱還在籌款,並稱目前只有6萬元,「小香」則向被告稱可由團隊協助處理差額部分,「副助曉菲」則於同年11月19日至同年12月6日向被告稱可先繳納6萬元,並稱差額可有團隊協助處理,被告終於同年12月5日至同年12月6日依「副助曉菲」之指示購買6萬元之泰達幣後轉入其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支付「稅金」等情。又參酌 尹天下 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12日提供被告於112年11月6日、同年11月10日、同年12月5日COINWORLD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第21、31、33、35頁),可知被告確實有於112年11月6日、同年11月10日、同年12月5日,分別購買10萬元、10萬元、6萬元之泰達幣等情。再參酌聯邦商業銀行114年6月24日聯業管(集)字第1141034787號函所附被告名下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83至285頁)、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線銀行)114年6月17日連銀客字第1140011826號函所附連線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見本院卷第257至264頁),可見被告於112年11月3日、同年11月10日自其名下聯邦銀行帳戶各提領1筆10萬元,又被告向連線銀行申貸10萬元,連線銀行於同年12月4日扣除開辦費及轉帳手續費後,將貸款9萬9,097元匯入被告名下聯邦銀行帳戶,被告隨即於同年12月5日提領2筆3萬元等情。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於112年11月3日從聯邦提錢,11月6日去買幣等語(見偵字卷第189頁),復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從連線銀行貸款10萬元後,領錢出來去買虛擬貨幣等語(見本院卷第242頁),被告此部分供述亦與上開客觀書證內容相符。

 ㈣互核上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等資料,彼此相符,堪認被告確實於112年12月11日14時17分許提領告訴人匯入本案帳戶之9萬7,376元中之9萬元前,已遭到「特助-小涵」、「小香」、「副助曉菲」等人,施以「保本計畫」、「投資入股」、「繳技術費」、「繳投資稅金」等詐術,因而陷於錯誤,而遭詐欺取財至少26萬元(計算式:112年11月6日以「投資入股」名義之10萬元+同年11月10日以「繳技術費」名義之10萬元+同年12月6日以「投資稅金」名義之6萬元);再依上開被告與「副助曉菲」之對話紀錄(㈡⒊⑵部分),可知「副助曉菲」係要求被告再以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入指定電子錢包地址之方式繳納「投資稅」及「奢持稅」,其情形與被告前以「繳投資稅金」名義而遭詐10萬元之情形極為類似(時間密接、名義雷同、繳款方式相同);「副助曉菲」又利用被告已無資力之狀態,對被告佯稱:團隊會幫你出、要由你那邊轉幣等語,致被告誤信該筆款項係團隊為被告代墊繳稅並須由被告操作轉幣繳稅,可見「副助曉菲」係對被告施以詐術,致被告延續前揭遭詐欺取財之錯誤認知,而提領上開9萬元購買泰達幣後轉入「副助曉菲」指定電子錢包地址。申言之,被告自112年10月26日起,即已逐步陷入「特助-小涵」、「小香」、「副助曉菲」等人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所精心鋪陳之「保本計畫」認知框架之詐術內,被告的後續判斷均係基於該錯誤之認知框架,嗣「副助曉菲」於112年12月11日要求被告提領本案款項,亦非獨立的全新指示,而是將該行為包裝成「解決稅金問題」、「團隊協助出資」,使該話術成為上開認知框架的合理延伸;對被告而言,並非在處理一筆來路不明的款項,而是在執行其參與「保本計畫」的必要步驟,被告之主觀認知已遭「特助-小涵」、「小香」、「副助曉菲」等人操縱,處於認知謬誤的延續狀態,使其喪失對該筆款項來源為不法款項之合理判斷能力。是以,被告當時既已陷入錯誤,無從警覺而遭「特助-小涵」、「小香」、「副助曉菲」等人詐取自身財物,自難認被告於112年12月12日提領上開9萬元時確實有預見所提領之款項係不法款項,自無從認定被告有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主觀犯意。  

 ㈤此外,依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字卷第59頁)、尹天下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12日提供被告於112年12月12日COINWORLD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第21、37頁)、被告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之匯款紀錄(見偵字卷第223頁)、上開被告與「副助曉菲」之對話紀錄(㈡⒊⑵部分),可知「副助曉菲」於112年12月11日15時13分許向被告表示團隊會轉9萬7,000元左右,並稱將有1筆9萬7,376元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告訴人則於同日15時25分許將9萬7,376元匯入本案帳戶,被告卻向「副助曉菲」表示:下班過去來不及,要明天利用午休去等語,遲至翌日(112年12月12日)14時17分許始提領非「副助曉菲」指示之金額(「副助曉菲」指示之金額為9萬7,000元及9萬7,376元,被告卻僅提領9萬元),而被告又前去購買等值9萬7,500元之泰達幣共2888.89單位(見本院卷第37頁),復於同日(112年12月12日)17時15分許將2,889單位之泰達幣轉帳至「副助曉菲」指定之電子錢包(見本院卷第213、223頁),可見被告該次提款並購買虛擬貨幣轉帳之行為,未嚴格遵守「副助曉菲」指示之時間及提款金額,不僅自行先支付7,500元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入指定錢包,更因此受有124元之損失(計算式:9萬7,500元-9萬7,376元)而未因該次行為獲得任何利益,其情節與實務上常見情形(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其任務在於迅速、精確地取得並移轉不法款項,過程中通常要求車手嚴格、即時地聽從指令,車手則有機會獲得報酬或從中抽取利益)明顯有別,益徵被告與「特助-小涵」、「小香」、「副助曉菲」等人並無犯意聯絡,難認被告確有本案詐欺取財、洗錢之主觀犯意。

 ㈥綜上,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並非無據,被告主觀上是否確有本案詐欺取財、洗錢之主觀犯意,仍存合理懷疑,基於有疑唯利於被告之原則,無從認定被告確有上開主觀犯意。

四、綜上所述,本案依卷存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就被告被訴事實,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姿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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