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贓物罪等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等1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按前揭說明,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贓物│加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日期│97年8月8日│97年8月9日│97年8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3172號│97年度偵字第23172號│97年度偵字第23172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實├───────┼───────────┼───────────┼───────────┤│審│判決日期│98.3.12│98.3.12│98.3.12│├───┼───────┼───────────┼───────────┼───────────┤│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判├───────┼───────────┼───────────┼───────────┤│決│確定日期│98.4.13│98.4.13│98.4.13│├───┴───────┼───────────┼───────────┼───────────┤│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5919號│98年度執字第5919號│98年度執字第5919號│└───────────┴───────────┴───────────┴───────────┘┌───────────┬───────────┬───────────┬───────────┐│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6日│97年8月17日│97年8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3172號│97年度偵字第23172號│97年度偵字第23172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實├───────┼───────────┼───────────┼───────────┤│審│判決日期│98.3.12│98.3.12│98.3.12│├───┼───────┼───────────┼───────────┼───────────┤│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判├───────┼───────────┼───────────┼───────────┤│決│確定日期│98.4.13│98.4.13│98.4.13│├───┴───────┼───────────┼───────────┼───────────┤│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5919號│98年度執字第5919號│98年度執字第5919號│└───────────┴───────────┴───────────┴───────────┘┌───────────┬───────────┬───────────┬───────────┐│編號│七│八│九│├───────────┼───────────┼───────────┼───────────┤│罪名│加重竊盜未遂│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叁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7日│97年8月17日│97年8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3172號│97年度偵字第23172號│97年度偵字第23172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實├───────┼───────────┼───────────┼───────────┤│審│判決日期│98.3.12│98.3.12│98.3.12│├───┼───────┼───────────┼───────────┼───────────┤│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判├───────┼───────────┼───────────┼───────────┤│決│確定日期│98.4.13│98.4.13│98.4.13│├───┴───────┼───────────┼───────────┼───────────┤│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5919號│98年度執字第5919號│98年度執字第5919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違反電信法│違反電信法│├───────────┼───────────┼───────────┼───────────┤│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日期│97年8月31日│97年8月3日│97年9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3172號│98年度偵字第3204號│98年度偵字第13096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98年度審簡字第2676號│98年度審簡字第4012號││實├───────┼───────────┼───────────┼───────────┤│審│判決日期│98.3.12│98.6.8│98.7.16│├───┼───────┼───────────┼───────────┼───────────┤│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01號│98年度審簡字第2676號│98年度審簡字第4012號││判├───────┼───────────┼───────────┼───────────┤│決│確定日期│98.4.13│98.7.13│98.8.10│├───┴───────┼───────────┼───────────┼───────────┤│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5919號│98年度執字第11173號│98年度執字第147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