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