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18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關係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選定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家事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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