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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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
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即111年9月5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之數罪,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聲請書漏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規定),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可稽(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有該判決書、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依前揭法條及實務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其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外部界限所拘束,是兼衡上開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及基於法秩序理念及法安定性原則,尊重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原定執行刑內部界限。㈡又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狀附卷可參(本院卷第89頁)。
㈢綜上,爰依前揭法條及實務見解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
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並斟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5為轉讓禁藥罪,均為毒品相關犯罪。且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109年5月至7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暨其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商啟泰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芸蓁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