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周君穎 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參與審判之法官誤載為「李英豪」部分,應更正為「陳榮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關於參與審判之法官誤載為「李英豪」部分,應更正為「陳榮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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