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周君穎 右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豪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