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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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0一號
原告 林嚴秀菊 即一欣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 律師被告勝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 律師複代理人 何淑媛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三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