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金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金上字第9號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邱士芳 律師 李裕勳 律師被上訴人 王玉雲 原住高雄市○○區○○路○○號
王志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複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
黃淑芬 律師被上訴人 許元常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 律師被上訴人 張俊隆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庭大廈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陳雅玲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