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2號上訴人 許耀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嘉苓 因102年度訴字第282號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39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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