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454號上訴人 史尊賢 法定代理人 史佩芩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宋國鎮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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